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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毒‖鏟除罌粟,讓“罪惡之花”無處綻放

    文/ 最后更新于2020-05-13    瀏覽次數:1035

           近期,隨著罌粟成熟季節的臨近,各級公安機關加大轄區巡查力度,對隱蔽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行為進行打擊,并廣泛開展禁毒宣傳,普及毒品危害知識,增強全民防防范毒品意識。5月13日,接群眾舉報,在空港新城東側山上(南莊坪街道轄區),一農戶菜園里有一片疑似罌粟原植物活苗,長勢良好且已開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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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舉報后,張家界機場公安分局立即聯系南莊坪派出所及張家界機場執法隊聯合上山巡查,經現場確認,該片罌粟原植物系彭某某非法種植,經清點共100余株秧苗;隨后禁毒民警在彭某某家中查獲罌粟果實74顆。經詢問,彭某某對非法種植罌粟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禁毒民警當場將非法種植罌粟依法鏟除并銷毀,并對當事人進行了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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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毒品原植物處罰有多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1條規定

    1.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2.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通訊員:龔朝華 

    編輯:陳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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